美國商標申請的駁回理由,一般可以分為非實質性駁回和實質性駁回,以下我們羅列一些較為常見的實質性駁回理由,以及針對這些理由的一些答審tips,以供參考。
☆實質性駁回理由
No.1在先近似的商標
美國專利商標局在審查手冊中強調,商標的近似不是商標本身可能造成的混淆,也不是注冊商標指定的商品服務本身可能造成的混淆,而是將商標用在商品服務上時,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來源可能造成的混淆。美國是判例法國家,商標混淆的判斷要素規(guī)定在著名的杜邦案中的(杜邦十三要素請見文末),審查員往往會根據具體案情集中分析這些要素中的某幾個重要因素:
例如:
申請商標“
”與在先商標“FPNATURAL”的指定商品/服務分別在42類和1類,審查員認為基于以下理由,兩商標構成近似:從商標外形上比較,兩者均包含字首“FP”部分,且該部分占據商標的主導位置,即屬于顯著性較強部分??紤]到消費者一般更傾向于關注商標或服務標志的第一個單詞、前綴或音節(jié),所以在先商標“FPNATURAL”中的“NATURAL”部分并不能消除混淆的可能性。從商品/服務方面看,審查員認為兩商標的指定商品/服務均屬于“法醫(yī)取證”范疇,在先商標的商品可能會用到申請人指定的服務中,存在一定的關聯(lián)。此外,審查員從互聯(lián)網檢索得知,兩商標有著相同的銷售渠道,相同的消費者群體以及使用領域,故此上述兩商標即使屬于不同類別,但也存在混淆的可能性,構成近似商標。
【答審tips】
☆美國商標對商品或服務是否近似的劃分較為細致,在答審時申請人除了在商標形、聲、義方面做出爭辯之余,還需要特別強調雙方在商品功能、用途、銷售途徑、目標群體等方面做出闡述;另外,申請人可提交商標在美國的使用證據材料,包括銷售資料、參展資料、廣告宣傳資料等,用以證明商標經過大量使用已享有一定知名度,不易造成消費者混淆。
☆修改商品或服務描述,限定使用范疇。在一些案例里,通過修改或縮小商品或服務的使用范圍可以克服在先近似的沖突。
☆刪除沖突商品;
☆對引證商標提出不使用撤銷;
☆雙方簽訂商標共存協(xié)議。
No.2商標具有描述性
商標僅描述申請商品或服務的成分、質量、特征、功能、目的或用途,不具有作為商標最基本的區(qū)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美國專利商標局一般都會駁回。
例如:
1、申請在32類“檸檬味水飲料等商品”的“VITAMIN P”商標,審查員認為“VITAMIN P”描述了申請人檸檬味飲料中含有黃酮類的特征或成分,僅僅具有描述性,實質性駁回故駁回了該商標的申請。
2、申請在35類“網上零售商店和批發(fā)商店服務等”的“
”商標,審查員認為申請人是網上零售商,提供在線服務,“ONLINE SUPPLY”詞組經常用于零售商店行業(yè),是對申請人服務性質的一種描述,所以申請人需要對該文字部分放棄專用權。
3、申請人為墨西哥的一家公司,在35類“協(xié)會服務等服務”上申請“
”商標,審查員認為“AVOCADOS FROM MEXICO”文字部分具有地理性描述,需要放棄該文字部分的商標專用權。
【答審tips】
☆通過爭辯方式答審。對于描述性商標來說,雖然其沒有內在顯著性,但可以通過獲得“第二含義”而擁有足夠的顯著性以獲得商標保護。也就是說,申請人需提供有力的證據(如小冊子、參展資料、銷售資料等),證明商標在商品或服務上經過長期使用或宣傳推廣后,消費者已逐漸將其與特定的商品或服務相聯(lián)系,在其腦海中首先想到的是制造者而不是商品,該商標便具有第二含義。
☆同意審查員建議,放棄商標部分專用權或在副注冊簿上登記。盡管商標在副注冊簿上登記沒有在主注冊簿登記的好處那么多,但無疑是一種最快且容易克服駁回的方法,因為它不需要提供任何證據。
No.3商標含有術語、行話、常用短語和裝飾性文字
申請商標含有術語、行話以及普遍性常用短語,實質性駁回不能區(qū)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的,一般都會被駁回。
例如:
1、申請在25類衣服相關商品的商標“Silent No More”,審查員認為該商標是一種口號,不能表明申請人商品的來源,不具有商標或服務標志的作用,也不能用來識別和區(qū)分其他商品;
2、審查員駁回在汽車商品上注冊的商標“Drive safely”,因為該商標只是一個司空見慣的安全性警告標語,消費者不會將其識別為商品來源;同樣地,商標“Once a Marine,always a Marine”也被駁回,因為這只是美國海軍陸戰(zhàn)隊的一句普通的座右銘。
【答審tips】
☆此類駁回往往不能通過在副注冊簿登記或通過提交顯著性聲明來克服,而是需要申請人通過提交爭辯性觀點及相應的證據支持。該類答審成功率較低,一般來講比較難克服。
杜邦13要素(Du Pont factors)
1)商標字形、讀音、內涵和商業(yè)印象的異同
2)商品的相關性
3)交易渠道異同
4)交易條件和消費者(主要區(qū)分沖動型消費和理智消費)
5)在先商標知名度
6)在先近似商標數量和性質
7)實際存在的混淆性質和程度
8)已經共存而沒有實際發(fā)生混淆的時長和條件
9)商標實際使用的商品品類數量
10)申請人與在先商標所有人之間的市場關系
11)申請人在申請的商品服務上是否存在獨占使用及其程度
12)可能存在混淆的程度
13)其他證明使用效果的事實
參考文獻:
蘇金峰,《美國商標近似判斷標準》[DB/OL],2020/06-06;
Responding to office actions,USPTO,https://www.uspto.gov/trademarks/maintain/responding-office-actions(202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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