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社會公眾對商標權益認識的日益加深,但還有很多商標權利人在面對商標撤銷三年未使用與商標無效宣告請求的法律概念時,仍存在一定的知識盲區(qū)。這兩者雖同為可能導致商標權利人喪失專用權的,但其中的差異如下。
1、定義與適用范圍
“撤三”:指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這一制度也被稱為“撤三”制度,主要針對的是商標的實際使用情況。
商標無效宣告請求:針對已經注冊的商標,如果其違反了商標法的相關規(guī)定,或者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權利或利益,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或任何人(對于特定情況)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或相關機構)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無效宣告不僅限于未使用情況,還包括違反禁注條款、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等多種情形。
2、時間要求
“撤三”:要求的是沒有正當理由連續(xù)3年不使用,此3年時間段是自提出申請的日期向前推算3年。
商標無效宣告請求:對已注冊的商標,在商標注冊公告發(fā)布之日的次日即可請求宣告無效,部分情況下(如馳名商標)不受時間限制。
3、申請主體
“撤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可以申請。
商標無效宣告請求:申請主體包括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或者任何認為商標違反禁注條款或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的人。對于特定情形(如違反禁注條款),任何單位或個人均可申請。
4、程序與審理
“撤三”:需要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審查部門申請,商標撤銷,商標無效審查程序上目前沒有證據交換質證程序。對結果不服的,當事人需先申請撤銷復審,再對復審結果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訴訟。
商標無效宣告請求:需向商標評審部門(或相關機構)提交,審理程序上有證據交換質證程序。對結果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5、法律后果
“撤三”:如果申請成功,該商標專用權自商標局發(fā)布撤銷公告之日起終止。
商標無效宣告請求:一旦商標被宣告無效,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這意味著,基于商標無效宣告請求案的法律后果,商標撤銷,商標無效當事人在該程序中提交的商標使用證據材料可能成為商標侵權案件中權利人主張其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被控侵權人獲得的利益證據。
綜上所述,“撤三”與商標無效宣告請求在定義、適用范圍、時間要求、申請主體、程序與審理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均存在顯著差異。在處理相關問題時,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基于商標無效宣告請求案的法律后果是該商標權自始即不存在,那么當事人在商標無效宣告程序中提交的商標使用證據材料可能成為商標侵權案件中權利人主張其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被控侵權人獲得的利益證據。而商標撤銷三年不使用案件如果未發(fā)生撤銷復審或行政訴訟案件,其提交的商標使用證據材料一般來說被作為商標侵權案件的證據材料可能性相對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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