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標注冊申請提交后,商標圖樣不可以修改。如果因為商標圖樣不清晰,國家知識產權局要求申請人進行補正的,申請人可以重新提交清晰的商標圖樣,但不可以改變商標圖樣。
2、要求報送圖樣中文字寫法出處復印件的,應當報送該文字在各類字典、字帖等正規(guī)出版物的所在頁的復印件,復印件上文字的寫法應與商標圖樣中文字的寫法一致。如果該文字是申請人自行設計、無出處的,應當注明。
3、商品名稱力求具體、準確、規(guī)范,以便明確指定該商標的保護范圍。申請人應盡量使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分類表》中現(xiàn)有的商品名稱。如不使用現(xiàn)有名稱,應按照分類原則、使用具體、準確、規(guī)范的名稱進行填寫,要避免使用含混不清、過于寬泛且不足以劃分其類別或類似群的商品名稱,一方面要注意商品名稱本身要表述清晰、準確,商標注冊符合一般公眾的語言習慣和文字使用規(guī)則;另一方面要注意足以與其他類別的商品相區(qū)分,不應產生混淆和誤認。
4、國家知識產權局通知申請人予以補正,但申請人期滿未補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進行補正的不予受理。國家知識產權局是針對該件商標注冊申請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的,因此該件商標注冊申請的另外兩個類別也不能保留申請日期。
5、申請人在注冊大廳退信窗口領取補正通知書時,若國家知識產權局尚未刊登送達公告,或雖已刊登送達公告、但自公告發(fā)布之日未起滿30日的,商標注冊申請人領取退信時視為送達當事人,若國家知識產權局已經(jīng)刊登送達公告、且自公告發(fā)布之日已起滿30日,則自公告發(fā)布之日起滿30日,該文件視為已經(jīng)送達。
來源:廣州知識產權保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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