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商標是指區(qū)別商品或者服務不同來源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
注冊商標是指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
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xié)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
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jiān)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二)
一般情況下,注冊商標申請日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但是在某些情況下,商標申請日可以要求提前。這就是所謂的優(yōu)先權。
我國商標注冊采用在先申請原則,因此確定注冊商標的申請日期,對商標注冊有著重要的影響。
(三)
商標的合理使用是指商標注冊人之外的其他人,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基于合理的目的和理由,可以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志,而不構成侵權。合理使用常見的情況是對商品自身的特征或者功能、用途的描述或說明。合理使用是對商標專用權的合理限制,《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議》第17條規(guī)定:“成員可規(guī)定商標權的有限例外,諸如對說明性詞匯的合理使用之類,只要這種例外顧忌了商標持有人及第三方的利益?!?/span>
我國《商標法》第59條第1款也規(guī)定:“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span>
(四)
商標的權利用盡也稱權利首次銷售用盡,是指商標注冊人及其授權的人將使用商標的商品首次投入市場銷售給他人之后,商標,商標注冊如果該他人將帶有商標的商品再次銷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給消費者,或為此目的在廣告宣傳中使用該商標,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
我國《商標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對權利用盡并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我國實踐中也基本沒有出現相關的案件,倒是與權利用盡相關的“反向假冒”行為被明確為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之一。但是,應當明確,在商標侵權案件中,權利用盡應當可以作為抗辯理由之一。
(五)
商標的平行進口是指第三人在沒有得到商標專用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從外國進口相同商標的相同物品的行為。平行進口有幾個特征:
(1)國內存在一個受到合法保護的商標專用權;
(2)第三人以合法手段從國外進口某一商品,該商品是國內的商標專用權人在外國生產或者銷售的;
(3)第三人沒有國內商標專用權人的許可;
(4)從國外進口的商品價格具有競爭優(yōu)勢。
例如:英國甲公司在中國和泰國核準注冊了同一商標,并且分別在中國和泰國生產、銷售同一商品,商標,商標注冊但是由于原料、勞動力以及國際金融市場的影響,泰國的該商品價格遠遠低于中國。中國乙公司注意到該情況后,就從泰國市場合法購買了一批該商品,并進口到中國。甲發(fā)現后,向法院起訴乙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但乙認為,進口的商品甲自己生產的,也使用的是同一商標,應適用“權利用盡”,不構成侵權。
來源:廣州知識產權保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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