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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由商專代理的原審原告(上訴人):深圳由*智能電子有限公司與原審被告(上訴人):深圳市樂*美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原審被告(被上訴人):杭州宇*科技有限公司,原審被告(被上訴人):深圳市米*智創(chuàng)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糾紛一案,經由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結,判決維持原判。
商專接受委托,經調查發(fā)現(xiàn),被控侵權的兩個產品的主視圖中,款式1最小方框替換成了一個小正方形,款式2的主視圖,呈現(xiàn)了中型方框底部為半圓,小方框替換成了跑道狀,但上述的變化不足以改變基本的幾何構圖、比例和大小。且在商品購買頁面均是同外觀設計極其近似的主視圖的情況下,一般消費者不容易注意到其他面不同設計之間的較小區(qū)別,在設計空間較大的情況下,侵權方理應進行規(guī)避設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產品侵權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產品的商標權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的批復》規(guī)定:“任何將自己的姓名、名稱、商標或者可資識別的其他表示體現(xiàn)在產品上,表示其為產品制造者的企業(yè)或個人,均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guī)定的‘生產者’?!?/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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