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際使用中,商標改動的邊界在哪里,什么程度的改動在提供使用證據(jù)的程序中也能被認可呢?在商評字[2021]第0000372113號《關于第5497311號“KAIYI凱一及圖”商標撤銷復審決定書》中,我們可獲得一點提示。
在該案中,第5497311號“KAIYI凱一及圖”商標(以下簡稱涉案商標)被申請撤銷,商標所有人提供了被許可人簽訂的顯示標識為“Kaiyi及圖”的訂貨合同。國知局綜合考慮涉案商標所有人名下商標注冊情況,認為“Kaiyi及圖”標識使用未改變“KAIYI凱一及圖”商標顯著識別部分,故對“Kaiyi及圖”標識的使用可視為對涉案商標的使用,并對其予以維持。

雖然本案無法得知實際使用“Kaiyi及圖”標識的外觀,但從描述可推斷,其應為涉案商標“
”除去漢字后的變體。由此可知,在撤三提供使用證據(jù)的程序中,考量申請人名下相同或相近商標數(shù)量的基礎上,如果僅有一件商標,商標的主要部分和顯著特征都沒有發(fā)生變化,一般可視為是對商標的使用。
除了上述已發(fā)布實行的《商標一般違法判斷標準》內(nèi)容之外,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于2023年1月13日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中也作出多項調(diào)整,整體體現(xiàn)“商標的生命在于使用”的立法本源。
部分內(nèi)容如:《征求意見稿》第六十一條第一、二款新增了“說明商標使用情況”的相關規(guī)定:“商標注冊人應當自商標核準注冊之日起每滿五年之后的十二個月之內(nèi),向國務院知識產(chǎn)權行政部門說明該商標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情況或者不使用的正當理由。商標注冊人可以對上述期限內(nèi)的多件商標的使用情況集中作出說明。期滿未說明的由國務院知識產(chǎn)權行政部門通知商標注冊人,商標注冊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仍未說明的,視為放棄該注冊商標,由國務院知識產(chǎn)權行政部門注銷該商標注冊。
若《修訂草案》最終落地,這意味著,商標改動以往撤銷閑置商標將從基于“外部申請被動撤銷”這一單一路徑上增加由國知局撤銷這一主動路徑。這將有效激活商標資源活性,釋放閑置商標資源,促進注冊商標的實際使用,更有效的發(fā)揮商標指引商品服務來源的作用。
答審tips:
因此,在可預見的將來,知識產(chǎn)權在市場經(jīng)濟中的地位將會不斷提升,商標申請數(shù)量日益龐大,為避免商標資源的浪費以及規(guī)制商標注冊及使用行為,對于商標規(guī)范使用的審查必定會愈加嚴格。這對于擁有合法商標權利的權利人來說,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對于侵犯商標權的行為,商標改動我們擁有更多的途徑進行維權;另一方面,在實際使用合法擁有的商標時,權利人要注意規(guī)范使用,如:
1.權利人注冊信息(名稱、地址)等發(fā)生變更時,應及時對名下商標申請信息變更;
2.將商標許可他人使用時,應簽署商標許可協(xié)議并于國知局備案;
3.盡量以商標注冊樣式進行實際使用在指定商品/服務;
4.商標實際使用時,要注意留存使用證據(j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發(fā)票、宣傳物料等;
5.對有實際使用但未注冊的標識,要及時進行檢索以規(guī)避使用/注冊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