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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集團2015唯一敗訴知識產權案件

2015年中國法院十大知識產權案之

案件

本案爭議焦點:

被控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本案發(fā)明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2.被告金仕德公司銷售被控侵權產品關于合法來源的抗辯能否成立;3.被告天貓公司是否應對被告金仕德公司的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4.兩被告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裁判要旨

天貓公司聲稱對涉案產品進行下架及刪除鏈接的處理,是在原告向本院起訴之后,顯然被告天貓公司的行為并未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也未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損害擴大,根據(jù)《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應當對損害擴大的部分與被告金仕德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關于被告天貓公司所應承擔責任的份額,由于原告沒有提交其因天貓公司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擴大的損失的數(shù)額,本院綜合考慮侵權持續(xù)的時間及天貓公司應當知道侵權事實的時間,確定天貓公司對金仕德公司賠償數(shù)額的50000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知產庫注:金仕德公司賠償總額為150000元

 

附判決書全文:

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浙金知民初字第148號

 

原告威海嘉易烤生活家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琎熙。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徐浩。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葛強。

 

被告永康市金仕德工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嚴挺。

 

被告浙江天貓網(wǎng)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陸兆禧。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權代理)倪振楊、倪雪冬。

 

原告威海嘉易烤生活家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易烤公司)與被告永康市金仕德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仕德公司)、浙江天貓網(wǎng)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貓公司)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一案,原告嘉易烤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訴訟。

 

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6月8日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原告嘉易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浩、葛強和被告金仕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嚴挺、被告天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倪雪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嘉易烤公司起訴稱:

其于2009年1月16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名為“紅外線加熱烹調裝置”的發(fā)明專利,2014年11月5日獲得授權,專利號為ZL20098000××××.8。該專利仍處于有效狀態(tài)。被告金仕德公司未經(jīng)原告許可,在天貓商城等網(wǎng)絡平臺上大肆宣傳并銷售侵犯原告ZL20098000××××.8專利權的產品。該侵權行為仍在持續(xù)之中。

 

金仕德公司的侵權行為已經(jīng)嚴重損害原告合法權益,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損失,產生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天貓公司在原告投訴金仕德公司侵權行為的情況下,未采取有效措施,應當與金仕德公司共同承擔侵權責任。

 

綜上,原告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金仕德公司立即停止銷售被控侵權產品;2.被告金仕德公司立即銷毀庫存的被控侵權產品;3.被告天貓公司撤銷被告金仕德公司在天貓平臺上所有的侵權產品鏈接;4.兩被告連帶賠償原告50萬元;5.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

 

被告金仕德公司答辯稱:

其只是賣家,并不是生產廠家,50萬元的賠償數(shù)額太高。

被告天貓公司答辯稱:

1、其作為交易平臺,并不是生產銷售侵權產品的主要經(jīng)營方或者銷售方;

 

2.涉案產品是否侵權不能確定;

 

3.涉案產品是否使用在先也不能確定;

 

4.其已刪除了涉案產品的鏈接,故原告的訴訟請求3已沒有事實依據(jù),如果不能證明其為侵權方的情況下,由其連帶賠償50萬元是不符合事實和法律依據(jù)的。

 

原告嘉易烤公司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交以下證據(jù)材料:

 

證據(jù)1.專利證書及說明書(復印件),證明原告擁有合法的專利權,而且該專利處于有效期內。

 

證據(jù)2.專利登記簿副本,證明原告擁有合法的專利權,而且該專利處于有效期內。

 

證據(jù)3.(2015)京海誠內民證字第01494號公證書及實物,證明被告金仕德公司的侵權事實。

 

證據(jù)4.淘寶投訴平臺反饋信息(網(wǎng)絡打印件),證明被告天貓公司的侵權事實。

 

證據(jù)5.向淘寶知識產權保護平臺投訴的信息(網(wǎng)絡打印件),證明被告天貓公司設置阻礙、不受理投訴的侵權事實。

 

證據(jù)6.專利產品通過電視購物的銷售情況(光盤),證明正品專利產品的銷售價格與影響力。

 

證據(jù)7.代理合同。

 

證據(jù)8.公證費及代理費發(fā)票,共計85000元。

 

證據(jù)9.部分差旅費發(fā)票,共計3043元。

 

證據(jù)7-9證明原告為維權支付的部分合理費用。

 

被告金仕德公司為支持其答辯意見,向本院提交了送貨單一張,證明其銷售的燒烤爐來源于永康市場。

 

被告天貓公司為支持其答辯意見,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jù)材料:

 

證據(jù)1.增值電信業(yè)務經(jīng)營許可證(復印件),證明天貓網(wǎng)只是信息發(fā)布平臺的服務提供商,依法提供增值電信業(yè)務。

 

證據(jù)2.(2014)浙杭錢證內字第1167號公證書(復印件),證明天貓在《服務協(xié)議》中要求用戶不得發(fā)布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信息,盡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義務。

 

證據(jù)3.(2014)浙杭錢證內字第2376號公證書(復印件),證明會員在入駐天貓時進行了企業(yè)支付寶認證、規(guī)則考試、企業(yè)主體資料審核等步驟,一方面對主體身份進行了審核,另一方面使天貓會員了解天貓規(guī)則,提示不能發(fā)布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商品信息,盡到了事前提醒注意義務。

 

證據(jù)4.(2015)浙杭錢證內字第10879號公證書,證明天貓已于2015年5月5日檢查過涉案商品信息,確認涉案商品信息已經(jīng)不存在。

 

被告金仕德公司對原告嘉易烤公司提供的證據(jù)1、2沒有異議;對證據(jù)3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否侵權需要通過法院比對之后才能確定;對證據(jù)4、5,被告金仕德公司稱沒有收到過投訴,而且侵權鏈接今年已經(jīng)刪除,被控侵權產品是原告去年買的;對證據(jù)6,被告金仕德公司稱不清楚,光盤是原告提供的,其從來沒有看到過;對證據(jù)7-9,被告金仕德公司表示不清楚。

 

被告天貓公司對原告嘉易烤公司提供的證據(jù)1、2沒有異議;對證據(jù)3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關聯(lián)性有異議,需通過比對之后才能確定;對證據(jù)4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該證據(jù)恰恰證明被告天貓公司已經(jīng)盡到了事后注意義務;對證據(jù)5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附表中原告未指出專利權的技術比對,不能認為原告行使了合理的投訴權利,同時也證明了被告天貓公司認真比對了投訴材料,盡到了事后注意義務;對證據(jù)6,認為該視頻與其無關;對證據(jù)7、8,認為這些發(fā)票不只是本案的,還涉及其他案件;對證據(jù)9,真實性無異議,但對關聯(lián)性有異議,認為與本案無關。

 

原告嘉易烤公司對被告金仕德公司提供的送貨單的真實性有異議,認為送貨單上既沒有送貨單位的蓋章,也沒有經(jīng)手人的簽字,收貨單位是青青,品名也看不清楚,與本案沒有任何關聯(lián)性。

 

被告天貓公司對被告金仕德公司提供的送貨單表示不清楚。

 

原告嘉易烤公司對被告天貓公司提供的證據(jù)1-3的真實性及所主張的證明目的有異議,被告天貓公司未提供原件,且原告的訴訟主張針對的是被告天貓公司對于投訴的處理,與被告天貓公司所稱的事前提醒沒有直接關聯(lián);對證據(jù)4公證書的真實性和公證書中所述事實予以確認,但不能證明被告天貓公司在本案中已盡到了其應盡的義務,原告認為被告天貓公司對原告的投訴沒有進行合適的處理,而是在得知原告起訴之后,才將涉案產品下架,不能達到給被告天貓公司免責的證明目的。

 

被告金仕德公司對被告天貓公司提供的證據(jù)表示不清楚。

 

以上證據(jù)經(jīng)過庭審舉證、質證,結合原、被告的質證意見,本院認證如下:

 

原告嘉易烤公司提交的證據(jù)1、2,兩被告對證據(jù)的三性沒有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證據(jù)3,兩被告對其真實性沒有異議,本院予以確認,但是否侵權須經(jīng)庭審比對才能確認;證據(jù)4、5,被告天貓公司對其真實性沒有異議,且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確認;證據(jù)6,光盤為原告單方提供,沒有其他證據(jù)佐證,本院不予確認,證據(jù)7-9,原告提供了原件,且與本案有關聯(lián),本院對其支出費用的合理部分予以確認。

 

被告金仕德公司提交的送貨單,其內容與本案無直接關聯(lián),且被告金仕德公司沒有其他證據(jù)佐證,不能達到被控侵權產品有合法來源的證明目的。

 

被告天貓公司提交的證據(jù)1,雖然該組證據(jù)為復印件,但其內容與原告在庭前提交的關于“浙江天貓網(wǎng)絡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記信息的內容相印證,本院予以確認;證據(jù)2、3,該組證據(jù)僅能證明被告天貓公司已盡到事前提醒的注意義務,但與原告在本案所主張的事實無關;證據(jù)4,原告對其真實性沒有異議,且與本案有關聯(lián),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jù)上述證據(jù)的認定和雙方當事人的陳述,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09年1月16日,原告嘉易烤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琎熙共同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名稱為“紅外線加熱烹調裝置”的發(fā)明專利,并于2014年11月5日獲得授權,專利號為ZL20098000××××.8。

 

該發(fā)明專利的權利要求書記載:“1.一種紅外線加熱烹調裝置,其特征在于,該紅外線加熱烹調裝置包括:托架,在其上部中央設有軸孔,且在其一側設有控制電源的開關;受紅外線照射就會被加熱的旋轉盤,作為在其上面可以盛食物的圓盤形容器,在其下部中央設有可拆裝地插入到上述軸孔中的突起;支架,在上述托架的一側縱向設置;紅外線照射部,其設在上述支架的上端,被施加電源就會朝上述旋轉盤照射紅外線;上述托架上還設有能夠從內側拉出的接油盤;在上述旋轉盤的突起上設有軸向的排油孔?!?015年1月26日,涉案發(fā)明專利的專利權人變更為原告嘉易烤公司。涉案專利年費繳納至2016年1月15日。

 

2015年1月29日,原告嘉易烤公司的委托代理機構北京商專律師事務所向北京市海誠公證處申請證據(jù)保全公證,其委托代理人王永先、時寅在公證處的監(jiān)督下,操作計算機登入天貓網(wǎng)(網(wǎng)址為http://www.tmall.com),在一家名為“益心康旗艦店”的網(wǎng)上店鋪購買了售價為388元的3D燒烤爐,并拷貝了該網(wǎng)店經(jīng)營者的營業(yè)執(zhí)照信息。同年2月4日,時寅在公證處的監(jiān)督下接收了寄件人名稱為“益心康旗艦店”的快遞包裹一個,內有韓文包裝的3D燒烤爐及贈品、手寫收據(jù)聯(lián)和中文使用說明書、保修卡。公證員對整個證據(jù)保全過程進行了公證并制作了(2015)京海誠內民證字第01494號公證書。

 

2015年2月10日,原告嘉易烤公司委托案外人張一軍向淘寶網(wǎng)知識產權保護平臺上傳了包含專利侵權分析報告和技術特征比對表在內的投訴材料,但淘寶網(wǎng)最終沒有審核通過。

 

2015年5月5日,被告天貓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錢塘公證處申請證據(jù)保全公證,由其代理人刁曼麗在公證處的監(jiān)督下操作電腦,在天貓網(wǎng)益心康旗艦店搜索“益心康3D燒烤爐韓式家用不粘電烤爐無煙烤肉機電烤盤鐵板燒烤肉鍋”,顯示沒有搜索到符合條件的商品。公證員對整個證據(jù)保全過程進行了公證并制作了(2015)浙杭錢證內字第10879號公證書。

 

庭審中,原告主張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作為本案要求保護的范圍。經(jīng)比對,原告認為除了開關位置的不同,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完全落入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記載的保護范圍,而開關位置的變化是業(yè)內普通技術人員不需要創(chuàng)造性勞動就可解決的,屬于等同特征。兩被告對比對結果表示不清楚。

 

另查明,原告為本案支出公證費4000元,代理服務費81000元。

 

本院認為,原告嘉易烤公司依法取得的專利號為ZL20098000××××.8發(fā)明專利權在有效期限內,法律狀態(tài)穩(wěn)定,并已履行了繳納專利年費的義務,故該專利為有效專利,依法應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

1.被控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本案發(fā)明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

 

2.被告金仕德公司銷售被控侵權產品關于合法來源的抗辯能否成立;

 

3.被告天貓公司是否應對被告金仕德公司的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4.兩被告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關于爭議焦點1: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征,或者有一個以上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經(jīng)庭審比對,被控侵權產品的開關設置在紅外線照射部的一側,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載明的“該紅外線加熱烹調裝置包括:托架,在其上部中央設有軸孔,且在其一側設有控制電源的開關”的技術特征不相同。除此之外,被控侵權產品包含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其他全部技術特征。故被控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關鍵在于開關位置的變化是否屬于等同技術特征。

 

從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看,該技術特征限定的是實施該發(fā)明專利必須要有開關,否則將無法控制電源的開啟或關閉,導致無法給紅外線照射部持續(xù)施加電源,或者無法斷開施加給紅外線照射部的電源的后果。涉案專利將開關設置在托架的一側,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在閱讀權利要求后,很輕易就能聯(lián)想到將開關設置在烹調裝置的其他部位,且開關位置的變化并不會產生新的技術效果,其功能仍然是控制該烹調裝置的電源。

 

綜上,被控侵權產品的開關與涉案發(fā)明專利的開關,屬于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xiàn)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被訴侵權行為發(fā)生時無需經(jīng)過創(chuàng)造性勞動就能夠聯(lián)想到的特征,兩者構成等同。因此,本院認為被控侵權產品已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

 

關于爭議焦點2:

被控侵權產品的外包裝為韓文字體印刷,無法識別生產廠商,其內附的中文說明書、保修卡也沒有該產品的生產商信息。被告金仕德公司提供收貨單可識別收貨單位為“青青”,左上角有“程征宇”的簽字,但品名及經(jīng)手人無法識別。單據(jù)上記載的信息與本案沒有直接關聯(lián),也缺乏對交付貨物的描述,無法確定交貨單經(jīng)手的貨物與涉案產品為同一物品,被告金仕德公司也沒有提供其他證據(jù)佐證,故本院對被告金仕德公司關于合法來源的抗辯不予支持。

 

關于爭議焦點3:

原告嘉易烤公司的提交的投訴材料符合被告天貓公司的格式要求,在其上傳的附件中也以圖文并茂的形式對技術要點進行比對,但被告天貓公司僅對該投訴材料作出審核不通過的處理。被告天貓公司提供的(2015)浙杭錢證內字第10879號公證書僅能證明涉案產品在2015年5月5日已經(jīng)下架,無法得知具體下架時間,其聲稱于2015年4月29日對涉案產品進行下架及刪除鏈接的處理,是在原告向本院起訴之后,顯然被告天貓公司的行為并未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也未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損害擴大,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應當對損害擴大的部分與被告金仕德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關于爭議焦點4:

本院認為,因被控侵權產品已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被告金仕德公司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故原告嘉易烤公司要求被告金仕德公司停止銷售被控侵權產品請求,應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金仕德公司銷毀庫存的侵權產品的請求,因其沒有提供直接的證據(jù)證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天貓公司撤銷被告金仕德公司在天貓平臺上的產品鏈接,由于侵權產品鏈接已不存在,該請求已無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具體的賠償數(shù)額,由于原告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因侵權所受到的具體損失或被告金仕德公司因侵權所獲得的具體利益,本院綜合考慮被告金仕德公司侵權的范圍、時間、性質以及原告專利權的類別、維權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shù)額為150000元。

 

關于被告天貓公司所應承擔責任的份額,由于原告沒有提交其因天貓公司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擴大的損失的數(shù)額,本院綜合考慮侵權持續(xù)的時間及天貓公司應當知道侵權事實的時間,確定天貓公司對金仕德公司賠償數(shù)額的50000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判決如下: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

 

一、被告永康市金仕德工貿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銷售侵犯專利號為ZL200980000002.8的發(fā)明專利權的產品的行為;

 

二、被告永康市金仕德工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威海嘉易烤生活家電有限公司經(jīng)濟損失150000元(含原告為制止侵權而支出的合理費用);

 

三、被告浙江天貓網(wǎng)絡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二項中被告永康市金仕德工貿有限公司賠償金額的50000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威海嘉易烤生活家電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800元,由原告威海嘉易烤生活家電有限公司承擔3080元,被告永康市金仕德工貿有限公司、浙江天貓網(wǎng)絡有限公司共同承擔572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案件受理費8800元(具體金額由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確定,多余部分以后退還)應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款匯至浙江省財政廳非稅收入結算分戶,賬號:19000101040006575401001,開戶行:農業(yè)銀行西湖支行。上訴期滿七日后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陳榮飛

人民陪審員  黃 飛

代理審判員  應 帥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代書 記員  徐圓圓